基本案情
(相关资料图)
小苏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与老王协商购买二手空调,为确保空调质量,小苏要求老王拍摄空调铭牌。老王提供的空调铭牌显示该二手空调为“格力”品牌空调。
于是,小苏支付2900元并自提两台空调。安装后,小苏怀疑空调并非“格力”品牌,于是小苏请品牌售后上门查看。售后证实小苏购买的空调的确不是“格力”品牌。
老王称空调系从自己的店铺中拆下来的旧机器,店铺也是从别人手里转来的,他并不清楚空调的具体情况。
二人协商未果,小苏诉至法院要求老王退一赔三。
那么,问题来了,在二手平台上转卖自己的东西,属于经营者吗?应该退一赔三吗?
裁判结果
小苏向老王购买“格力”品牌空调并支付了相应货款,老王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现小苏举证证明其在老王处购买的空调并非“格力”品牌,与约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老王退还货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老王在二手交易平台上的账户信息,发现老王的账户中出售商品很少,并没有频繁交易的行为。
因小苏无证据证明老王存在欺诈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老王系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故法院未支持小苏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三倍赔偿,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系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年来,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闲置物品买卖的用户越来越多,二手平台交易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的根本认定因素,还需要看卖家具体从事的销售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打着卖闲置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数量、价格已经远超出正常闲置物品的范围,可以视为经营者。反之,如果的确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闲置物,出售物品数量不多、频率不高,属于偶发性的闲置物品交易,则不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依 王典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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